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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农民工退休有待遇 贵阳为农民工办医保成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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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费比例为工资额的4%。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贵阳市推动农民工参保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贵阳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出台并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意见》规定:凡是贵阳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让农民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享受医保待遇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费比例为工资额的4%。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农民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同时,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待遇。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员一致。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农民工退休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还对农民工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作出规定:按照《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退休后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医保条件的农民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单位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退休后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如按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工伤保险待遇3年覆盖高风险企业

  根据《贵阳市推动农民工“平安计划”实施方案(2006)95号》规定,为大力推进贵阳市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设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该市将力争用3年时间(2006年-2008年)使全市的工伤保险全面覆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2006年,启动乡镇煤矿、非煤矿山和部分国有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2007年,力争将70%以上乡镇煤矿、非煤矿山和建设企业农民工纳入贵阳市工伤保险;2008年底,工伤保险全面覆盖煤矿、建设等高风险企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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