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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能否做医患双方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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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那么,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呢?专家认为推行医疗责任险势在必行,那么,医疗责任保险能否做医患双方保护神?以下是详细的解读。

  199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统计资料显示,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1998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争议金额也从往年的数千、数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2000年5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更使国内医疗纠纷的最高赔偿金额达到290万元。

  专家们认为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解释工作不够引发矛盾;二、个别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技术不精,临床经验不足导致不良后果;三、有的医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四、人们法律意识、保健意识增强,对疾病的治愈期望值增高;五、患者及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医疗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也有少数患者纯系无理取闹。

  解决医疗纠纷对于医患双方来说有两大难点。第一个难点是医疗纠纷鉴定的问题。诊疗护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绝大多数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来说,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况且记录诊疗护理过程的病历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患者很难看到。同时在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下,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织者和成员与医疗纠纷所涉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患者对其所作鉴定的公正性深表怀疑。事实上传媒也时常报道鉴定机构有意偏袒医疗机构,将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干脆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为了避嫌及妥善处理有关诉讼,受诉法院请法医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目前呈上升趋势。第二个难点是医疗机构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中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是无法完全避免的。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金额也愈来愈高。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尚处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益性和福利性,需要一个继续深化改革的过程。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很难承受巨额索赔带来的压力。这就给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处理带来一个两难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可能会给医疗机构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以至于无力承受;而不依法处理,一方面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会使社会矛盾激化。

  关于第一个难点,也就是目前广受质疑和批评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卫生部在今年6月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草案,其中对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作了较大的变动。主要是将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资历要求从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提高到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学专家,同时规定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不再参加鉴定委员会,法医从“可以吸收参加”变为必要的组成人员。可以预见,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及不断完善,这一难点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第二个难点即医疗机构赔付能力问题的有效方法。医疗责任保险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主要承保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对于医院而言,一方面必须提供资金补偿受害人,有可能会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影响到自身业务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还必须投入人力、精力去处理医疗纠纷,对医院的社会形象也带来负面影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出路。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受害者提供其依法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同时医疗单位也可避免因高额赔偿带来的经济压力及因医疗纠纷造成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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