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出台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凡我市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累计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新出台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我市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据了解,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有关具体政策问题,市民可拨打12333或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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