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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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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②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④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①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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