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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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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2、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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