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释义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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