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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国外长期护理险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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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昂的养老费用仅靠个人是很难承受的,但是完全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商业保险,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那么,你了解国外长期护理险制度吗?
   美国

保费来源:美国三分之二的长期护理费用由公共财政支持,主要从两项社会保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和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中拨款。上述计划主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剩余的缺口主要依靠商业保险和个人自付。
 
  发展沿革: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推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了鼓励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美国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规定了一些对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hipaa的规定,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长期护理保单,其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列入医疗费用进行税前抵扣;企业或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以及雇主直接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给付可以进行税收抵扣,个人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也可给予免税待遇。
 
  承保方式:在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既可以独立签发,又可以与终身寿险二合一,即把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合在一块。如果被保险人过世了,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前生活不能自理,则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总额与人寿保险额相等。同时,长期护理保险既可以对个人承保,也可以为团体提供承保,但目前市场上仍以个人为主。
 
  德国开始时间:1995年
 
  保费来源:德国长期护理险的保费是工资的2%,其中政府分担1%,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有上限,经过计算,保费上限大约是每月58欧元。儿童不需要缴纳保费,学生、失业者、公务员等人群的保费有特殊规定。在已婚人群中,如果两人中有一人不工作,那么不工作的那一方不用缴纳保费也可以获得长期护理险。
 
  发展沿革: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sltci)现已成为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涵盖了约90%的人群,其余10%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商业长期护理险在老龄化储备方面发展势头很猛,1995年为5亿欧元,到了2013年已经上升到约250亿欧元。
 
  承保方式:德国长期护理保险遵循医疗保险原则,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即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者也是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险者,在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购买私人保险的人则必须参加一项私营护理保险。政府官员、法官和军人由国家负责,需要护理时由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免费服务。
 
  日本开始时间:1997年通过,2000年实施
 
  保费来源: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典型的社会强制险模式,由法律强制实施,保险出资责任由国家、企业、个人分担或者由国家、个人分担。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为了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日本长期护理的保险资金由三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被保险人缴纳50%的保险费,公费部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按照2:1:1的比例分别承担总资金的25%、12.5%、12.5%。另还有更详细的方案规则。
 
  发展沿革:日本政府在1997年12月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案》并于2000年4月正式实施,在短期内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并正式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成了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日本政府于2004年又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40岁以上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参加该项计划,是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安排。改革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人数、参保率以及护理费用总额和给付金额均出现了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护理费用居高不下,2006年4月日本修订了护理保险制度,强调“预防疾病、维持健康”的理念,构建了以预防为主的地区护理体系。
 
  承保方式: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是分开的,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只要有护理需求,保险权自然产生;第二类是指加入医疗保险的40岁至64岁的人,并被确诊患有制定疾病范围、需要生活护理或需要支援者。
 
  另外,以色列、韩国、法国、荷兰等也都实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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