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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带来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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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为中国当前和今后有效化解由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而带来的财务风险指明了方向。
 
  2.保障对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日本国民凡是年龄达到40岁以上即自动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并需要定期缴纳保险费。其中,65岁以上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年龄较高,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大。对于这部分人,无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经审核认定处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状态,也就是说部分或全部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在日本,40—64岁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的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小。他们只有处于癌症晚期或患有关节风湿等16种特定疾病、属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类型时,经审核认定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资金来源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税收以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各自负担其中的50%)。具体来说,中央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25%、都道府县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市町村地方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此外,日本的每个都道府县(或行政区)均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来弥补市町村由于支出增加或者保险金收入不足造成的收支缺口。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分别提供这笔稳定基金的1/3。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
 
  4.护理服务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并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都能实际享受到护理服务,而只有经市町村地方政府认定其处于规定的“要支援、要护理状态”时,才能取得享受护理服务的资格。在长期护理服务的资格认定方面,日本实行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被保险者向市町村地方政府护理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然后由市町村护理管理部门派出认定调查员对其进行家访调查,作出第一次认定;其次,由市町村地方政府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并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第二次认定。在日本,长期护理服务资格认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认定依据的是申请者的健康状况而不是收入或拥有的资产。
 
  经认定符合护理服务享受条件的被保险人根据健康状况被划分为要支援1、要支援2以及要护理1、要护理2、要护理3、要护理4、要护理5等七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着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以及所能享受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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