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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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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有哪些?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有哪些?

  长期护理状态界定

  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以上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

  被保险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症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

  以上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时间的分辨障碍、场所的分辨障碍、人物的分辨障碍。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主(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于告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曰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告同。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任何情形发生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巳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投保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向被保险人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被保险人己开始或者曾经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公司在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后,退还首次给付日前一日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您可以致电中国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9,向客户服务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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