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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长期护理型保险(万能型)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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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对其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分别向投保人和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的单位交费账户价值和个人交费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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