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老的标准为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有关人士说,老的标准里,这一块的标准是从2002年到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但没有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另加10元的规定。
总体来看,这个标准并未使伤残职工及其亲属的实际待遇降低,相反,随着每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提高,还略有上升;另外,工伤职工享受的面在扩大,对孤寡老人等群体也有了进一步的照顾。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并且要求于2010年1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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