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进行了调整。
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有关人士说,与老的标准相比,老的标准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新标准扩大了伤残职工的享受面。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阜阳为1300多元)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阜阳为1100元左右)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有关人士介绍,老的标准里,伤残津贴标准为,从2002年到2005年几个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总体来看,新标准在这一块上并未降低,因为“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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