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正文
团体意外伤害险未定受益人 如何理赔?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医疗保险理赔难、手续繁琐一直是消费者抱怨最多的问题。那么,如果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未指定受益人,出险时如何申请理赔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近亲属能否申请仲裁?仲裁委能否受理该案?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单位员工,2010年8月,该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在投保资料中的受益人一栏空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1年6月27日,张某在家洗澡时不慎摔倒,报急救中心后入院就诊,诊断为左小腿中下段及中上段骨折,6月28日转院治疗,7月1日抢救无效身亡,死亡直接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为此,张某的妻子黄某以受益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考虑到与某单位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仅愿意支付1万元抚慰金。黄某认为,死亡证明书虽显示被保险人为心源性猝死,但是是由于意外摔倒引起意外死亡,理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为此,黄某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保险合同,支付6万元保险金。

  争议焦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近亲属能否申请仲裁,仲裁委能否受理该案?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评析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分项评析如下:

  (一)被保险人近亲属作为申请人身份是否适格?

  这是团体人身意外险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形式,即受益人一栏为空,被保险人身故后由谁作为申请人去理赔,本案即为非常典型的一种形式。《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据该规定,保险金的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也都认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那么,在合同约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谁可以作为索赔主体去申请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