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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需缴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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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委托代缴工作即将开展,个人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50元。

  从月底开始,委托银行代缴需确保账户有足够余额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委托代缴工作即将开展,个人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50元。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在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由最初40元逐步提高到2012年的240元;2013年个人缴费标准农村居民由30元提高到50元,城镇居民由40元提高到50元。城乡“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补助;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乡两级财政按比例补助。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约有八成参保人员签订了委托银行代缴协议。而要顺利完成代缴,指定的银行账户必须有足够的余额。人社部门提醒参保人,适时查验账户余额,保障足够的资金用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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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统一缴费标准,医保待遇大幅提高

  从今年1月1日起,《浏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城乡居民统一医保政策,享受统一的医保待遇,并且医保待遇不断提高。

  以2012年我市医保政策为例,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为10万元/人。

  在住院起付标准方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100元,中心卫生院及其他一级乡镇级医院200元(其他一级医院指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集里医院、市骨伤科医院,三类收费医院),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比原来的标准降低100至200元不等。在报销比例方面,参保人员在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中心卫生院80%,其他乡镇级医院7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报销比例提高5%至15%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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