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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险理赔纠纷多 续保年出险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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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短期健康保险有着保费低廉、投保操作方便的特点,但是由于续保的时候对被投保人健康容易出现争议,导致其理赔的纠纷越来越多。到底在续保短期健康保险的时候出险如何理赔呢?下面一则案例可供你参考。

  案例

  被保险人管某,男,40岁,于2008年11月3日向保险公司初次投保短期健康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至2009年11月2日续保第二保单年度。2009年11月10日管某因“右侧腹股沟斜疝”疾病住院,经手术治疗后痊愈出院,期间共计花费一万余元。同年12月被保险人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住院医疗费用索赔申请。

  理赔员取得住院病历:管某因“发现右腹股沟肿物半年”于2009年11月10日入院,现病史记录2009年5月10日其发现右腹股沟有一肿物(约核桃大小),而后半年逐渐增大(约拳头大小),因感患处肿胀、疼痛不适今来就诊。入院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疝。

  理赔员在业务系统中查询知,管某的第二年度续期保费已收,保单为续保有效状态。理赔员将管某本次住院情况与公司核保部门会签,核保部认为:被保险人管某在第一保单年度出现右腹股沟肿物,但未及时告知于保险公司,导致公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发了续保合同,这无疑增大了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续保合同。

  理赔员借鉴应用《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内容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认定管续保的第二期保险合同属无效,故不承担第二保单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但可以全额退还其续期保费。

  接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给付通知书》后,被保险人管某拒不接受,同时向保险公司表达了三点异议:

  1.虽疾病症状出现在第二保单年度续保生效之前,但若单从保单年度起讫日简单考虑,把保险期间截然分开不作赔付,实质为否定了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连续过程;

  2.对于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并未要求客户一定要如实告知上一保单年度身体健康状况。《保险法》第十六条内容强调,“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由此可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有限询问为前提的,而在续保流程中保险人没有任何形式的询问,依据《保险法》的询问告知精神,投保人无义务进一步告知上一保单年度自身身体健康状况;

  3.客户在上一保单年度出现疾病症状未就诊,可能是医学知识欠缺未意识到疾病严重或是痛苦能够忍受,亦或是工作繁忙等原因。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保单年度及时就诊,保险公司是要正常赔付的,但待到第二保单年度开始治疗时,保险公司反而认为被保险人所患为续保前症状(疾病)不作赔付,这显然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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