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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要求工伤赔偿 单位竟翻脸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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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餐厅女工施嫂在下班途中被轿车撞伤致9给伤残。施嫂申请仲裁获赔,但餐厅不承认其员工身份。最后施嫂诉至法院,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745元、九级工伤一次性待遇3.5万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下班被撞伤司机逃逸

  施嫂来自安徽,自2008年9月起进入闵行区一餐厅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餐厅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同年10月15日,施嫂在下班途中被轿车撞伤,餐厅开始“翻脸不认人”,不再支付工资等有关费用。

  经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施嫂无责。由于肇事的司机已经逃逸,施嫂在单位不认可有劳动关系,有关费用无处索赔的情况下,苦不堪言。

  为此,她于同年11月3日申请仲裁,希望餐厅承认她是员工的身份,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去年1月,仲裁裁决确认施嫂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餐厅经营者孙某为施嫂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餐厅已经履行补缴综合保险的裁决。去年10月21日,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施嫂遭遇的车祸属于工伤。今年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施嫂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仲裁获支持单位不服

  在这样的情况下,施嫂再次申请仲裁,要求餐厅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待遇等费用,获仲裁大部支持。餐厅不服,将施嫂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无须支付施嫂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九级工伤一次性待遇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药费计5万余元。

  餐厅诉称,虽然孙某是餐厅业主,但在2008年已将餐厅转让给顾先生。故既不知晓施嫂是何人,也不知为何会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餐厅已转让,故应由顾先生承担责任。施嫂不同意诉请。

  称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反映出孙某仍在经营餐厅。现孙某与顾先生关系是餐厅内部的关系,本人不清楚。另外,顾先生也可能是孙某手下对外经营的人。故认为仲裁认定事实正确,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

  餐厅不愿赔理由不足

  经查,其实顾先生也不是真正的餐厅承包人。当时,因合肥来沪的秦女士意欲经营该餐厅,但要有上海籍的人签名,因此,顾先生作为上海人就帮了忙。秦女士说,我们从2008年6月开始经营,做到2008年度关门了。施嫂是我们请来做钟点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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