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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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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摘要]: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部分案件列入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单位不配合,倾向劳动者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仲裁委员会不需每层设

为了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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