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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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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10.8)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

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4.2  可选责任  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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