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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