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或趸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年交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在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交付。如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有权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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