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