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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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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采取的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互助医疗保险方式。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农村五保家庭以及无业、家庭成员确有患大病的特殊情况等进行大病救助的一种措施。具体实施办法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做适当的安排,下面是丁伙镇农村居民大病医保管理措施,以作参考。

 
第五章  报销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可报药品范围原则上参照《江都市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范围》执行,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自行投医,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和滋补品;
     
2、挂号费、高档病房住院费、输血费、健康检查母婴保健以及核磁共振等仪器的检查费;
     
3、缺陷修补、镶牙、美容、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车祸、自杀等造成的抢救费和医药费等;
     
4、处方、医药费用收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花名册不符的。
     
5、未经批准转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病人能及时补办转诊手续的除外);
     
6、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其他范围。
     
第十三条  报销标准:按照市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遵循“分段结算,逐级报销”的原则,根据当年市镇可报销医药费总额确定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其指导性报销比例为:
    
1、一次性医药费在4000元以内的,由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
     
(1)小于2000元的部分报销20%;
     
(2)2001—4000元的部分报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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