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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