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赔偿金
确定赔偿数额首先要明确赔偿义务主体,对旅游者死亡赔偿,因法定情形不同,赔偿义务主体则存在区别。赴台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5个:组团社、地接社、组团社地区的保险公司、地接社地区的保险公司及旅游者。5个法律主体又构造了6个合同法律关系,即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旅游者与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地接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代理服务关系、地接社与地接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过程遭受人身损害或死亡,或归因于旅行社、第三人,或归因于不可归责的意外事件等,因而选择适用的救济手段和赔偿义务主体亦不相同,受害者即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提起违约之诉。
如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非因第三者责任,如旅游者在赴台旅游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而跌倒、碰撞,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等,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死亡,旅游者只与保险公司形成旅游保险合同关系,则赔偿金来自于组团社和地接社的保险金、附加在每个遇难者人身上的人身意外险、台湾地区的强制交通意外险。当旅游者在赴台旅游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仅能据保险合同确定保险金额,即根据旅游者与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组团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地接社与地接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确定保险金额。
旅游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大陆组团社同时投保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据悉本次赴台的19名失踪游客所买保险为美亚保险公司的出境旅游意外险,该公司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最高为人民币20万元),旅游者可获得该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同时旅游者个人也或可投保其他人身意外险,亦可获得其他人身意外险赔偿。由于旅游者可能投保的旅游者与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各不相同,最后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亦不会完全一样。
遇难者家属可同时向地接社地区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按照台湾“旅行业管理规则”规定,地接社应投保责任保险,其投保最低金额为每一旅客意外死亡赔偿新台币200万元(约合人民币50万),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的医疗费用赔偿新台币3万元,旅客家属前往岛内处理善后所必需支出之费用新台币10万元;遇难者还应根据台湾方面的规定获得160万元新台币车辆第三责任险和大客车乘客意外险150万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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