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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险并非完美 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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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航空意外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在我国航空意外保险存在的问题,为此社会人士表示航空意外保险应进得完善,让投保人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书面说明方式,可以包括印制专门的条款说明材料、在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或字体加大或异体字形的方式进行提示、将免责条款单独印制等。

  口头说明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采取不同做法。

  1。在柜面销售的方式下。柜面人员可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进行口头解释说明,说明的重点是保险责任和理赔相关事项。对责任免除的说明需达到“明确”的程度,即普通人能够明了和理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当然,如果投保人已经有过购买航意险的经验并明了保险合同内容,经投保人要求,柜面销售人员也可以做简单说明。

  在航意险的销售代理和大量的购买代理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代理人等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保险公司没有核保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及保额限制、对指定受益人的信息采集等重视不够,销售过程长期存在着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之处。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修订实施后,上述问题不仅更加突出,而且又增添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航意险的销售流程进行改进和规范,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行政监管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又方便广大航空旅客投保。

  笔者的意见是可借鉴银行业的做法,按照鼓励交易、便于交易及表见代理的特点,将委托代理投保航意险的成立界定为:代为办理航意险购买手续的人只要能够提供投保人(即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或者知晓投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航班号和起飞时间四项重要信息,就视为该航空旅客对代购人的委托关系成立并有效。在柜面销售的模式下,航意险销售人员应当留存代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在电话销售的模式下,需要保留证明代理关系的录音。在网络销售的情况下,由于需要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那么网站登录人应当视为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本人。

  关于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次《保险法》修改时,将原来的“书面同意”改为“同意”,说明只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死亡保险合同即有效。在购买航意险的旅客之中,少部分是本人购买,大多数是由他人代买。前种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显然不成问题。后一种情况,如旅行社导游为旅游团成员购买、结伴旅行的某一人为其他旅伴代买、同一单位多人一起出差后勤部门统一购买等等。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合同争议,保险公司难以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航意险,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存在保险合同无效的风险。

  为使航意险的销售达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法律要求,笔者建议:1。在柜面销售的方式下。柜面人员应要求代买人出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乘坐的航班信息及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有购买航意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有确定的保险金额。2。在电话销售的方式下。电话坐席人员应询问对方是为自己投保还是为他人代买,若是为他人代买,则应由被保险人接听电话并报出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拟投保的保险金额。否则,不允许承保,并告知投保人可通过柜面购买。3。在网络销售的方式下。因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不能通过网络为他人购买航意险。具体操作上,在航意险系统的开始界面应明确提示只能为本人投保,确认后开始进入网上投保流程,系统中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均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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