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期间和保险生效日期一致吗?
在震惊世界的09年6月1日法航班机罹难事件中,有一名遇难中国乘客生前购买了一份短期旅游保险,保额为80万元,但该保单生效期设在6月11日,80万元的理赔款也因此落空。
保险期间和保险生效日期往往是不同的概念。作为客户,最需关心的是保险期间是否与自己的旅程相吻合。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旅游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并不一定立即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责任约定在某一时间开始,那么在这一时间到来后,保险公司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订立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并非交保费时间而是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承保的时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时间。
三、保险事故通知是怎么一回事?
一般来说,通知方式不限于书面。通知方式还应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话和信函等。究竟应采取哪一种方式,则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通讯条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