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9)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10)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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