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遭受必选保险责任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见7.5)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 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 应与 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 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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