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客采用暴力制止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该航班的出发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该航班的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包括单程保险和往返保险两种;
二、单程保险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三、往返保险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35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
四、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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