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意外保险 > 意外险新闻 > 正文
乘客意外险违法? 保险凭证灭失如何理赔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长途客运中销售的乘客意外伤害险存在内容违法、销售行为违法及欺诈情形?保险凭证上没填写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车辆班次与始发时间也均未填写,如果保险凭证毁损、灭失,尤其是在全车人不是普通购买的情况下,那怎样理赔呢?

  认为长途客运中销售的乘客意外伤害险存在内容违法、销售行为违法及欺诈情形,近日,律师李滨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2月18日上午九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乘客意外伤害险合同条款本身是否违法、保险销售行为是否违法及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展开了质证和辩论。

  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

  李滨在法庭上还指出,“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而人寿公司乘意险的设计没有进行区分,应认定无效。”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合同条款明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另外,对于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保监会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主张无效或拒绝赔偿。因此,即使没有签字,也不会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至于区分情况收费的问题,被告代理人未予回应。

  同时,被告代理人认为,对于此种保费极低的保险合同,认定有效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销售行为是否违法

  针对李滨关于强制销售的说法,被告代理人则辩称,赵公口客运站的售票窗口下方都明确张贴了“保险一元,自愿购买”的字样,该保险单独收费,有单独的保险凭证,如果乘客不愿意购买该保险,完全可以按照售票窗口的提示不购买。赵公口客运站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或强制性的措施要求旅客必须购买。

  原告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被告在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对此,被告代理人称,由于该险种签订时间紧、保费低、保险期间短,因此在销售时不可能做详细的说明,此类险种在行业内都是如此操作,而且一方面客运站大厅有保险提示公告,另一方面保险凭证背面也印有相关说明,因此在告知问题上不存在违法情况。对此,被告方还提供了赵公口客运站售票处的影视资料。

  此外,原告指出,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客运站售票窗口与售保险窗口应该分离,赵公口客运站在同一窗口同时出售,显然违反了规定。法庭上,李滨还出示了另一张于赵公口客运站单独花一元钱购买的保险凭证。“按照规定,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与车票同时发售,客运站单独出售保险的行为足以证明其销售方面有瑕疵。”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