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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