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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