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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少儿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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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面是深圳市少儿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包括29条试行方法。有4章:总则,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少儿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

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六)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前款所列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就业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其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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