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 |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三)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新生儿除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新生儿申报补缴方法
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凭下述资料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的补缴申请:
(1)补缴申请报告一份(监护人填写);
(2) 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每年6月23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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