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本市二级或以上级别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慢性咳嗽、咳痰和(或)呼吸困难及危险因素接触史超过两年,每年持续超过三个月;
(二)用支气管舒张剂后肺通气功能测定FEV1/FVC<70%,FEV1占预计百分比<80%,并排除支气管哮喘。
十五、精神分裂症
本市具备开展精神病专科诊疗资格的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CCMD-3诊断标准:
(一)症状符合下列两项(含两项)以上标准: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现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性、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二)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三)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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