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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转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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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广州市发出了将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摘要]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广州市发出了将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1〕第17号)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以下统称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审核、医务(或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四、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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