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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用算不算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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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段某等人想通过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于是找周某帮忙。周某与舒某收取了段某等人的养老保险费用7.2万元。后来在给段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时被告知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已统一挂账处理,不需再缴纳现金,于是,周某与舒某便私分了这笔养老保险费用。

【摘要】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段某等人想通过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于是找周某帮忙。周某与舒某收取了段某等人的养老保险费用7.2万元。后来在给段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时被告知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已统一挂账处理,不需再缴纳现金,于是,周某与舒某便私分了这笔养老保险费用。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呢?

案情:

周某系某市供销合作社总社政工科科长。该社在2006年改制过程中与市劳动局协调,将应予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以一块地皮作抵押统一挂账处理。2007年至2008年间,已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段某等四人想通过原单位将养老保险办至2006年,陆续找到周某请托帮忙,周某私自允诺,并安排政工科员舒某陆续收取上述四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7.2万元。后周某如约予以办理,但在办理中市劳动局告知因该社养老保险费用已统一挂账处理,不需再缴纳现金,周某遂决定将其中的1.2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余下的5.95万元与舒某私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贪污罪,案中的“养老保险费用”应视为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公共财产论的情形。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周某构成贪污罪,但理由是案中“养老保险费用”本身即为国家公共财物,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予以侵吞,应定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构成侵占罪的前提要求行为人开始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但本案中周某对“养老保险费”的占有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因为段某等四人在明知自己不再符合原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欲占取“公家便宜”,请托周某“帮忙”,属违法行为,故周某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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