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报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2、用人单位应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企业经营者代表、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等。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及经办机构接受职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用人单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将基金情况向职工公布。
5、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抓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一)1997年度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阶段,选择部分企业重点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1998年全面推广。
(二)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圳市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年度计划》(深发〔1997〕3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
(三)在试点阶段,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须向市体改办、社保局申请列入试点,并根据本方案制定企业具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市体改办、社保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方案中有关“老人”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及“中人”按“老人”办法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全市所有企业均自1997年1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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