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1、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由于没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因此,实行“老人老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建立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筹集:
1996年12月全市退休金总额×10%×96个月
共济基金由市财政和社保局各负担1/2,市财政将资金分期拨付给社保局,由社保局负责管理。
(2)社保局从共济基金中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996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
(3)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向退休职工发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2、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自1997年1月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支职个人帐户的储存资金。
3、1997年1月1日以后,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中人中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该部分职工在职期间,按“新人”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可以支取。
(2)该部分职工退休后,还按“老人”办法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为:
本人退休当月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1-递减比例)
凝减比例以1997年1月为准,每推后一个月退休者,递减1/60的补充养老金。
(3)该部分职工按“老人”办法计发的补充养老金,社保局和退休职工所在企业各负担1/2。社保局负担部分由社保局按月发放;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发放,资金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税前提取。
(五)经办机构
1、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收益率及违约责任等。
2、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经市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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