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言
应该如何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护临时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使之老有所养?龙岗法院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应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事实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得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具体到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法规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究责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养老保险法规很有必要参照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劳动者养老待遇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该经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依法可享受养老待遇。这样就能更好地打击此类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1998年起施行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1999年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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