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众所周知,对于当事人起诉事项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相当简单,即刘某的诉讼请求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二)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刘某的诉讼请求中,不仅有程序的内容,还有实体的内容。即刘某有关要求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实体内容,法院应以其此部分请求缺乏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法律思考与建立:
对于刘某有关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有误,要求为其补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驳回后,刘某的救济途径是在目前的体制下,我们应当思考一个问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核定,作为用人单位只是履行申报义务。如社会保险中心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有误,劳动者是否可以起诉其不作为呢?在目前,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社会保险中心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因此在现阶段,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基数核定有误,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还是一个盲区,但随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这一问题会最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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