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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基数有误引起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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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某公司的司机刘某,由于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上的纠纷,把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刘某认为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有误,造成养老保险费未能足额缴纳。而刘某的起诉却被驳回,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处理结果:仲裁裁决刘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刘某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而刘某认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有误,要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刘某有关要求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以上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可见,刘某认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有误,要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另外,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开始增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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