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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数可由公司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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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郭小姐所在公司的工资分解为基础工资、奖金、津贴等几个部分。因此郭小姐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较大,于是,公司与她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郭小姐虽然无奈,但也只能接受,直到三年后她与公司合同终止。

【摘要】郭小姐所在公司的工资分解为基础工资、奖金、津贴等几个部分。因此郭小姐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较大,于是,公司与她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郭小姐虽然无奈,但也只能接受,直到三年后她与公司合同终止,她才向公司提出社保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

社保缴费基数可以“约定”吗?

社会保险的缴费多少,主要根据缴费基数的多少来决定,因为单位或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是固定的,即单位为 36.5% ,个人为 11% 。缴费的总额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之积,由于比例是确定的,所以缴费的基数就成了关键。什么叫缴费基数呢?通俗点讲,就是职工的平均月收入。比如,你上年度的平均月收入是 3200 元,但是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 2000 元,那么社会保险缴纳应当按哪个工资来计算呢?

郭小姐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郭小姐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郭小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郭小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础工资为郭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郭小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郭小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郭小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郭小姐缴费不存在问题,所以对郭小姐的要求予以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社保缴费基数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以上规定表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明确的缴费基数统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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