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参与深圳多项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马敬仁分析,许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曾经为改革开放事业作过贡献,“一刀切”对“老人”不公;用政府财政来补交这些人过去的养老金,不少地方政府无法承担。
陆韬认为,此次改革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单轨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在这一点上“一步到位、无缝衔接”。
为了弥补事业单位“新人”未来退休待遇可能低于“财政养老”退休金的情况,深圳参考企业年金制度设置职业年金,实行“年功积累”,实际上是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深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缴费基数为8%~9%。这笔费用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果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可一次性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反之,如果在聘用期间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会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在陆韬看来,此次改革不仅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员工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养老积蓄不会流失。
而且,由于原“财政养老”体制下退休金取决于退休时的职务、职称、工龄等条件,在某种程度上,这次改革将避免“59岁提拔”现象的出现。“有些事业单位的人临退休争着走上领导岗位,几乎没有时间发挥作用,却领取高一等的退休金,新制度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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