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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保险两个认识问题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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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近几年,在监管机关和市场各机构的共同推动下,企业年金市场更是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趋势。

  企业年金是基金而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年金的金融属性找准自己的定位。当前大量企业年金投资短期化特征明显。从长远看,这种做法,不管对于投资市场还是企业年金本身都是不利的。

  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在中国已有20年。在前10年中,只有1.6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560万人,基金积累仅为191亿元。而后10年中,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的规模已达到2525亿元。

  后10年企业年金之所以发展较快,除中央与各地纷纷制定了企业缴费的税优政策以外,200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批准了两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则对企业年金的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当前情况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普遍面临着企业年金行业供求不平衡、需求不足、行业规模小、市场竞争激烈、机构效益低下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客观原因有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等政策环境的原因,也有行业本身的原因。归纳起来,需要解决如下两个认识问题。

  首先,企业年金是基金不是保险

  企业年金机构发展的最大困难是对企业年金金融产品属性的认识有问题。企业年金是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从学术上定义是介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因此,理论、政策、实际运营,很容易误认为企业年金是一种保险。而从企业年金的金融产品属性来看,企业年金的金融产品性质是基金而不是保险。

  从定义上可以明确,企业年金是基金而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资产集合。

  而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上看,也明确界定了企业年金是基金而不是保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的名称清晰地定义了企业年金运营的对象是企业年金基金,不是企业年金保险。在法律依据方面,保险运营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但是,企业年金法规的上位法包括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企业年金的母法包含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包含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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