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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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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几年来,随着各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的深化,补充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及因保障水平过高,财政压力过大的国家,都对补充养老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使之成为国际社会保险研究领域里的前沿课题。

  在我国,虽然补充养老保险已经破题,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目前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以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进而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更趋科学完善。

  进程及政策缺陷

  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起步于企业,目前也停留于企业范围内。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一次提出,“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为了指导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原国家劳动部于1995年12月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筹资方式、支付办法等。

  应该讲,从政策的层面上看,规定是比较详尽的。再从实践的层面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起步也是比较早的。截至1999年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9502万人,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仅为400多万人,不足前者的5%;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727亿元,而补充养老保险累计结余仅20多亿元,不足前者的2%,相当于基本养老当期结余的一半。

  十几年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补充养老保险进展却极为缓慢。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认识问题和宣传发动问题等之外,从政策设计的角度看,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政策主体性质模糊,造成了理解的偏差。在有关政策中,对政策表述的主体——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一直没有予以充分说明。补充养老保险究竟是属于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是企业应有的行为还是可有可无。是职工应有的权益还是额外的福利。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准确界定,以致在对于有关政策的理解上出现偏差,多数人不是把补充养老保险理解为应有的必要性补充,而认为是自愿性的非必要补充,理解性偏差造成了行动的迟缓。

  其次是政策规定弹性过大,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为了使政策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应该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是弹性过大,会使实际操作者感到无所适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为方便基层,由企业自主选择,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目前很难从中比较出长短优劣,多数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使补充养老保险长期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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