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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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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发危机引起了人们对养老的关注,那么,除了购买社会保险外,还有哪些途径来解决日后的养老问题呢?补充养老保险或许是不错的一个选择,以下是专家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深度思考。

  对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安排,我不敢自诩为掌握了真理,其实无论是谁,一旦他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其实他就离谬误不远了。

  更何况,真理也只是一个相对真理,并无绝对的真理,绝对的对错,因此,当我再次梳理我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观点的时候,我并不想跟谁来争论(包括郑秉文研究员),要最后弄清楚是非对错,而是借用这个平台,表述自己的看法,也不一定正确,但我相信肯定对大家有所启发,因为这是一个独特的视角,也是一个较为全面的理性的视角。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要求我们恪守中庸之道,当然这里的中庸并不是无原则的中庸,而是不走极端的中庸。佛教要求我们不要取断,不要守常,而是要中观论。

  名词虽殊,内涵则一,就是不要偏执,不要自以为是。如果我们把某一观点放错了环境,正确的也会变成错误的。真理若向前迈进一步就是谬误,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亦然。

  二、企业年金不应被纳入《社会保险法》,但建议单独起草相关条例,如《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或《员工福利规划法案》

  证券日报的文章“社保法能否接纳企业年金何去何从”,对此题目,我不敢苟同。用接纳一词,明显的带有感情色彩,把社保法放在一个居高临下的位置,其实众生平等,政府和市场平等,社会保险、企业保险、商业保险平等,之所以有高人一等的意识,还是我国计划经济的烙印和强势政府的现状在作怪。

  而且此处社保法既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法的缩写,也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险法的缩写,对于前者我赞同写入,对于后者我反对写入。一字之差,缪以千里。所以老子五千言《道德经》归结一句,“道可道非常道”。一着文字相,很多误解就产生了。但现状又要求我们不得不通过文字去表述各自的观点,真是难为我们的记者朋友了。

  字里行间我依然读到记者在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之间关系上与我持有相同理解,那就是“人们已经意识到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是的,企业年金只是补充养老保险一部分,在补充养老保险宽广的概念内涵下,除大型企业发起的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外(其实它们也可以选择通过保险契约方式更好地实现它们的目的),还应有中小企业投保的保险计划,更有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中基本部分纳入统一基础养老金后投保的职业年金计划,更有自雇人员(在中国被称为个体户等)选择的个人储蓄帐户或个人年金保单。

  我在上一篇博客中讨论的核心是,要先阐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概念的区别,并决定要否把企业年金写入,舍此去谈后来的信托模式和保险契约模式、DC模式和DB模式的孰优孰劣其实已经不是这次争论的焦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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