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人账户如何继承、转移、注销?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发还给参保人本人或暂时封存;参保人员在市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出国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共国籍的,不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按规定参保或领取待遇的,应注销其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参保人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原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执行。
(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优抚政策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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