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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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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项试点工作是重庆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以下是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我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步骤。

  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五、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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