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基本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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